(2017)鲁0113民初1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兆刚与薛广超、宋光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兆刚,薛广超,宋光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3民初1553号原告:王兆刚,男,197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薛广超,男,196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宋光贞,男,197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兆刚与被告薛广超、宋光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兆刚以双方已和解,且被告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薛广超、宋光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兆刚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兆刚撤回对被告薛广超、宋光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保全费620元由原告王兆刚负担。审判员 王方年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车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