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6民初5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龙重乐与王正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重乐,王正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26民初5020号原告:龙重乐,男,198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被告:王正超,男,199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原告龙重乐与被告王正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重乐于2017年7月1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王正超向龙重乐借款50000元,并于2016年10月22日出具借条一张,承诺于2016年12月26日前归还。该借款王正超至今未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正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龙重乐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王正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书记员 吕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