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民特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红兵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李念格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红兵,李念格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民特42号申请人:陈红兵,男。被申请人:李念格,女。申请人陈红兵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李念格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陈红兵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的宣告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陈红兵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陈红兵撤回申请。审判员 张为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美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