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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执1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维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维明,XX美,郑卫水,陈连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202执1267号申请人: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鲁中东大街28号。法定代表人:崔建强,董事长。被执行人:郑维明,男,195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执行人:XX美,女,195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执行人:郑卫水,男,196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执行人:陈连翠,女,196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202民初22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40284.27元,执行到位35496.07元。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案的执行程序依法准予终结。本案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在本案终结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7)鲁1202民初226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陶洪庆代理审判员  许卫博代理审判员  吴加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XX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