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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3民初2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赵召清与被告王代裕、重庆嘉峰中龙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召清,王代裕,重庆嘉峰中龙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3民初2003号原告:赵召清,男,生于1966年10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强,男,生于1989年9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系原告之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代裕,男,生于1980年5月24日,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重庆嘉峰中龙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新区津马大道66号。法定代表人:赵龙骧。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沧白路40号。主要负责人:龙保勇。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召清与被告王代裕、重庆嘉峰中龙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召清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召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召清撤回对被告王代裕、重庆嘉峰中龙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支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召清负担。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邱 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蔡利霞书 记 员  易念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