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2执恢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新民、郝新爱申请执行柳新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新民,郝新爱,柳新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恢163号申请执行人陈新民,男。申请执行人郝新爱,女,被执行人柳新良,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新民、郝新爱与被执行人柳新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生活困难,本次司法救助3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2执恢1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康科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