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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2执恢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新民、郝新爱申请执行柳新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新民,郝新爱,柳新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恢163号申请执行人陈新民,男。申请执行人郝新爱,女,被执行人柳新良,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新民、郝新爱与被执行人柳新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生活困难,本次司法救助3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2执恢1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康科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