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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7民初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爱德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律贤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爱德置业有限公司,吴律贤,吴祥喜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449号原告:南京爱德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201175980308,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洪蓝镇中央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孔爱民,南京爱德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月萍,江苏宗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勇,197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南京爱德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南京市建邺区。被告:吴律贤,男,198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民,江苏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吴祥喜,男,195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民,江苏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南京爱德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律贤与第三人吴祥喜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京爱德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但明确表示其无法补交本院准予其缓交的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南京爱德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逯婷婷人民陪审员  杨先珍人民陪审员  郭景芝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钱俊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