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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执1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何成汉、李成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成汉,李成侠,林永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1257号申请执行人:何成汉,男,1963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李成侠,女,1969年5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林永怀,男,19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成汉与被执行人李成侠、林永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1执12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许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