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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4民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武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24民初字第558号原告:武某。被告:杜某某。原告武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4月相识,2013年1月4日登记结婚。2013年4月6日生一女孩杜某甲,现随被告父母生活。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短,互相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被告不尽夫妻和家庭义务,不管孩子的生活。2014年被告以打工为由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一直无法联系,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于2016年5月诉至法院,被告无故缺席,同年10月法院驳回原告诉请。经过半年的时间,双方互不联系,夫妻关系并无改善,无奈再次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离婚、孩子的抚养权依法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杜某某未出庭亦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4月相识,自由恋爱,2013年1月4日登记结婚。2013年4月6日生一女孩,名杜某甲,现随被告父母生活。婚初夫妻关系尚可,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4年11月双方又因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怄气于2015年2月居住娘屋至今不归,曾于2016年5月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本院于同年8月2日判决驳回原告之诉讼请求。2017年2月被告外出至今杳无音讯,夫妻关系仍无改善。原告遂于2017年2月21日再次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遂缺席进行了审理。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谈话笔录陈述等证据证明。详情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琐事发生矛盾,原告居住娘屋已达二年有余,且第一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夫妻关系至今仍未改善,被告又于2017年1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原告离婚之诉请,依法应予支持。因被告下落不明,为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孩子暂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其自理。因被告未到庭,其余事实难以查清,故本案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武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二、婚生女孩杜某甲暂由原告武某抚养,抚养费自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彩虹审 判 员  何有涛人民陪审员  刘国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付云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