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刑更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刘法树盗窃罪、抢夺罪等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法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刑更211号罪犯刘法树,男,1966年7月13日出生于江苏省灌南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灌南县。现在连云港监狱二监区服刑。2011年11月22日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以(2011)湖长刑初字第43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法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与前次因犯抢夺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刑期自2010年5月29日起至2023年5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15日交付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执行。2014年1月21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连刑执字第019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2年7月28日止)。2015年8月12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连刑执字第0024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1年8月28日止)。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法树在服刑期间,思想上能够积极要求上进,认真学习法律法规、文化知识和劳动技术。在从事数据线成型机劳动中,该犯能端正劳动态度认真钻研劳动技能,遵守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劳动任务。服刑以来先后获得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适当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提请对罪犯刘法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刘法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法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适当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二、三款,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法树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利审判员 苏 宇审判员 刘 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梦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