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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行审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白山市国土资源局与大连安德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行政处罚纠纷行政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安德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602行审70号申请执行人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程显津,局长。委托代理人吴佰军,白山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吕亮,白山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监察员。被执行人大连安德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轩,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文君,该公司法律顾问。申请执行人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2016年12月20日对大连安德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作出的白人社监理字(2016)第1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白人社监理字(2016)第1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合法性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称,我局于2016年11月3日接到林某某的举报,称大连安德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拖欠员工工资。我局受理后,经调查询问当事人后,于2016年11月3日向大连安德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送达白人社监询字(2016)50号《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2016年11月22日向大连安德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送达白人社监令字(2016)第60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限大连安德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15日内依法支付工人的工资。2016年12月13日向大连安德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送达了白山社监理告字(2016)第2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告知大连安德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依法享有陈述及申辩的权利。2016年12月20日作出白山社监理字(2016)第1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字书》决定:大连安德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依法支付林苗等13名劳动者报酬人民币玖万伍仟肆佰肆拾伍元整(¥95445.00)。到期后,该公司未履行义务。被执行人称,我单位收到白山社监理字(2016)第1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字书》后,已部分履行,但履行的部分暂无证据,需待执行时与申请执行人兑账。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白山社监理字(2016)第1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字书》决定:大连安德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依法支付林苗等13名劳动者报酬人民币玖万伍仟肆佰肆拾伍元整(¥95445.00)。并于同日送达给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但被执行人收到处理决定书后,已经部分履行,因履行的部分是接到处理决定书后履行的,与白山社监理字(2016)第1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字书》认定的事实无关。本院认为,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劳动行政主管机关,有权针对大连安德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立案、调查、核实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白山社监理字(2016)第1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字书》。该处理决定书送达后,被执行人称已部分履行,可在执行时与申请执行人兑账。白山社监理字(2016)第1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字书》的事实清楚、证据依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白山社监理字(2016)第1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字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贵群审判员  李 丹审判员  花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鑫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