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1民初18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佟萍萍、僮秀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萍萍,僮秀英,张学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1民初1858-1号申请人:佟萍萍,女,1977年2月27日生,汉族。申请人:僮秀英,女,1969年3月28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张学伟,男,1987年10月18日生,汉族。原告佟萍萍、僮秀英与被告张学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佟萍萍、僮秀英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学伟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佟萍萍、僮秀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学伟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钟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董云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