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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1民初18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佟萍萍、僮秀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萍萍,僮秀英,张学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1民初1858-1号申请人:佟萍萍,女,1977年2月27日生,汉族。申请人:僮秀英,女,1969年3月28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张学伟,男,1987年10月18日生,汉族。原告佟萍萍、僮秀英与被告张学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佟萍萍、僮秀英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学伟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佟萍萍、僮秀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学伟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钟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董云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