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5执1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脱巧梅与被执行人何建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脱巧梅,何建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5执1642号申请执行人脱巧梅,女,196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何建昌,男,196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申请执行人脱巧梅与被执行人何建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292.3元,执行费54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玉龙代理审判员 齐帅涛代理审判员 宫胜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孔令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