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刑初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赵忠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忠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81刑初650号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忠,男,1988年6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市,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安阳市龙安区。2005年9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林检公诉刑诉[2017]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党苏芳出庭支持公诉,赵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份,被告人赵忠中标林州市合涧镇境内黄金通道绿化工程合涧镇小屯村公路东边路段的绿化工程。2017年3月9日,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公示期内),赵忠提前雇佣他人将林州市合涧镇小屯村公路东边的杨树砍伐。2017年3月14日,该路段的林木采伐取得河南省林业厅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经新乡绿箭林业司法鉴定所鉴定,现场共计被砍伐杨树607株,合计立木蓄积39.1434立方米,价值共计15266元。赵忠接电话通知到林州市森林公安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赵忠已取得合涧镇镇政府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某、纪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绿化工程分包协议、林木采伐许可证、归案情况说明、谅解书和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忠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滥伐林木罪罪名成立。赵忠接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综合赵忠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忠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赵志发审 判 员 贾永增人民陪审员 岳圆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原国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