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4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曾令生与吴炜、曾明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令生,吴炜,曾明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4民初12号原告:曾令生,男,196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经商,江西省修水县人,住修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小群,江西问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舒雄超,江西问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炜,男,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抚州市临川区,被告:曾明高,男,196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抚州市临川区,原告曾令生与被告吴炜、曾明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未损害被告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令生撤诉。案件受理费10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孙晓波审判员 苏家发审判员 张金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梁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