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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1民初1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原告北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北票市宇航纸业有限公司、朝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票市宇航纸业有限公司,朝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1791号原告:北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北票市。法定代表人:雷XX,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许玉洲,男,汉族,1969年8月3日出生,北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法清欠大队大队长。住辽宁省北票市。被告:北票市宇航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法定代表人:张金辉,经理。被告:朝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住所地朝阳市。法定代表人:谭建明,经理原告北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北票市宇航纸业有限公司、朝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北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 霖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佳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