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4民初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赵宝江与韩智坤、杨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宝江,韩智坤,杨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4民初408号原告:赵宝江,男,1976年7月5日生,蒙古族,农民,现住突泉县。身份证号:×××被告:韩智坤,男,1995年8月1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突泉县。身份证号:×××被告:杨奇,男,1996年1月2日生,汉族,个体,现住突泉县。身份证号:×××原告赵宝江诉被告韩智坤、杨奇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赵宝江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宝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宝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赵宝江担。审判长 于秀梅审判员 苏 颖审判员 张国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