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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民初2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振昌与北京百草齐化妆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昌,北京百草齐化妆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2513号原告:李振昌,男,198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武汉市汉阳区,被告:北京百草齐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一区*号楼**层1101-C031。法定代表人:齐俊红。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号*号楼*层。法定代表人:张勇,公司董事长。原告李振昌与被告北京百草齐化妆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李振昌诉称,原告在2017年5月7日通过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天猫平台在被告北京百草齐化妆品有限公司名下的商铺,购买名为“韩嘉桂花蜂蜜手工皂洁面皂”的产品,购买金额共计1,411.20元。原告收到产品后发现包裹重量很轻,当即指责被告发给原告空包裹的欺诈行为,但被告没有任何回复,并拒绝了原告的退货退款申请。原告现已对该包裹拆包视频录像,发现盒子内只有一块手工皂。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退回货款并赔偿货款总值三倍的金额4,233.6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北京百草齐化妆品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是资深职业打假人,多次以不正常手段购买多件产品来取得不当收入,请求将案件移交至淘宝网所在地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这样方便调查原告的历史不正常购买行为及原告与被告在淘宝网上的具体交易流程和退款详情。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原告对被告提起的民事诉讼,可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原告通过网络方式购买商品,并约定收货地址为武汉市汉阳区孟家铺张湾工业园世纪超市旁,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武汉市汉阳区辖区,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百草齐化妆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裁定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黄 玮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