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3执1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宋强强、吕意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强强,吕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3执1242号申请人:宋强强,男,198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吕意伟,男,199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作出的(2017)皖1503民初17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吕意伟银行账户存款17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郑如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