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民初4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李路路与李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路路,李德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4451号原告:李路路,男,199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李德龙,男,汉族,成年,住诸城市。原告李路路与被告李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2017年7月26日,原告李路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路路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李路路负担。审判员 曲金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