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民终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小喜与卜怀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小喜,卜怀全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29民终3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小喜,男,生于1984年6月19日,汉族,甘肃省积石山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甘肃省积石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卜怀全,男,生于1956年4月26日,汉族,甘肃省和政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甘肃省和政县。上诉人李小喜因与被上诉人卜怀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积石山县人民法院(2017)甘2927民初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小喜、被上诉人卜怀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小喜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原审认定部分事实不清,审理时程序不当,遗漏了诉讼当事人姚功华,故一审判决不公。卜怀全辩称,原审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卜怀全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由李小喜支付劳动报酬21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李小喜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3月至5月,李小喜雇佣卜怀全到其承包的积石山县小关小学修建工程中提供劳务。2015年5月9日,工程结束后,李小喜给卜怀全出具了欠条,欠条载明李小喜欠卜怀全劳动报酬21000元,后卜怀全多次索要未果。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卜怀全与李小喜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楚,李小喜拖欠卜怀全21000元的劳务工资,有其写下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李小喜应当清偿。综上所述,卜怀全要求李小喜支付劳动报酬21000元的诉讼请求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判决:李小喜待判决生效后一次性支付卜怀全的劳动报酬21000元。案件受理费325元,由李小喜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相一致,故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2015年3月至5月被上诉人卜怀全在上诉人李小喜承包的工程上干活按约定已完成了所承包的木工工程活量,由上诉人出具给被上诉人的欠条为证,双方的债务关系清楚。上诉人以承包的工程未经验收决算,拒付劳务费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其抗辩理由与被上诉人没有直接的债权关系,应另行主张债权。综上所述,李小喜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25元,由上诉人李小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 春审判员 李建伟审判员 马玉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忠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