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023执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谢中飞盗窃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中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23执441号被执行人谢中飞。被执行人谢中飞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宝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五百元。本院(2014)宝刑初字第41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谢中飞应缴纳罚金人民币16500元。根据法律规定,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致本案无法继续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将被执行人谢中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谢中飞无财产可供执行,致本案暂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宝刑初字第416号刑事判决书财产刑部分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洪庆审判员  严 翔审判员  王玉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承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