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26民初3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赵红伟与闫瑞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红伟,闫瑞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3701号原告:赵红伟,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矗,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瑞普,女,1992年12月30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红伟与被告闫瑞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红伟变更诉请为10000元后,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红伟撤回对被告闫瑞普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红伟承担。审 判 长  王子娇代理审判员  王振芳人民陪审员  暴新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