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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3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钢城区支行、莱芜市鸿圳经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钢城区支行,莱芜市鸿圳经贸有限公司,莱芜市誉东经贸有限公司,初云芳,吴照波,刘传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签发××××年××月××日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审核××××年××月××日拟稿人:周光亮××××年××月××日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203执12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钢城区支行。负责人:葛志强,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莱芜市鸿圳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初云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莱芜市誉东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传东,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初云芳,女,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市。被执行人:吴照波,男,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市。被执行人:刘传东,男,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市。本院在执行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钢城区支行与被执行人莱芜市鸿圳经贸有限公司、莱芜市誉东经贸有限公司、初云芳、吴照波、刘传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203民初61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970970.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相关协助义务单位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无查询到被执行人有房产、银行、车辆、证券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继续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2017年7月31日,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作出(2017)鲁1203执125号失信决定书,根据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将被执行人莱芜市鸿圳经贸有限公司、莱芜市誉东经贸有限公司、初云芳、吴照波、刘传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周光亮审判员弭强审判员卢生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王晓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