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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民终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保定市天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保定市天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民终3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法定代表人:吴春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公市,吉林长白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保定市天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法定代表人:何增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增富,该公司施工队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六局)与被上诉人保定市天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建六局不服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6民初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建六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公市,被上诉人天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增富、李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建六局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天安公司诉讼请求。二、诉讼费全部由天安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根据2015年10月末双方签字确认的“中间计量单”和“施工图”,中建六局核定的工程款为7846396元,而判决只采信《鉴定报告》“可确认部分工程款为8970695元”。中建六局对《鉴定报告》所提的质证意见,要求鉴定机构除按照“中间计量单”外还应当按照“施工图”来鉴定天安公司完成的施工量,鉴定机构既不履行复查义务,也没有重新鉴定,原审法院却采信该《鉴定报告》。因此,原审判决认定工程款为8970695元,属事实认定错误。原审将本应在天安公司合同价款范围之内的工程款,即下部桥梁结构分包工程、预制梁分包工程和模板代购,判决由中建六局承担,没有事实根据。二、原判支持鉴定报告载明有争议部分,即模板代购39072元和尹向太2800元的签证费用,与合同约定及事实不符。三、原判支持从2015年11月1日起给付利息没有依据。首先,从原审起诉请求和判决结果看,天安公司存在恶意、虚假诉讼成分。其次,天安公司严重违反合同约定,致大量工程不能完成,给中建六局造成200多万元经济损失,已经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最后,天安公司要求增加工程款,拒绝与中建六局进行合理工程结算,责任在天安公司。天安公司辩称,一、原审司法鉴定是根据双方确认的“中间计量单”作出的,鉴定意见合法有效,中建六局提出的事实及理由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原审法院在司法鉴定之前,于2016年8月24日组织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并制作询问笔录,中建六局同意按照中间计量表计算工程量及工程造价,并明确以中间计量表为准,不需要进一步核查图纸重新计算。中间计量表已经双方确认,原审时中建六局对天安公司提供的中间计量表的真实性无异议,由于中建六局提供的中间记录表有用笔改动的印记,且与事实不符,故原审法院未予认可。二、模板代购39072元及尹向太2800元签证费用符合合同约定,该费用均是天安公司实际支付并应当由中建六局承担的费用,中建六局该上诉理由不成立。三、原审判决从2015年11月1日起计算利息具有充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天安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于2015年10月31日前如期完成了施工内容并经中建六局验收合格且已交付使用,中建六局一直不与天安公司进行工程结算,原审已查明中建六局拖欠天安公司的工程款,故从2015年11月1日起计算利息具有充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判。天安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中建六局给付拖欠鹤大高速公路项目ZT15标段施工工程款人民币14349291.19元。2.判令中建六局给付天安公司自2015年11月1日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3.请求中建六局返还合同履约保证金50万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天安公司与中建六局签订了《中国建筑鹤大高速公路项目ZT15标项目经理部桥梁结构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桥梁结构分包合同)和《中国建筑鹤大高速公路项目ZT15标项目经理部预制梁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预制梁分包合同)。中建六局是工程承包方,天安公司是分包方。合同签订后,天安公司于2015年10月20日按合同约定及中建六局指令安排,完成了中建六局交办的全部工程,经计算全部工程款为19848838元,至2016年3月17日,中建六局仅给付天安公司工程款5499546.81元,尚欠工程款14349291.19元。工程完工后,天安公司多次向中建六局讨要工程款未果,故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天安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5月20日,中建六局(承包人)与天安公司(分包人)分别签订桥梁结构分包合同和预制梁分包合同。桥梁结构分包合同约定:一、协议书部分:(一)分包工程承包范围为完成相关施工机械设备、机具、人员、材料准备,材料卸料、现场运输、保管、标识、辅助临建(包括工人驻地建设等)、清理现场,基坑开挖、桥台、承台、扩大基础、系梁、墩柱、盖梁、桥梁支座安装、钢筋加工安装、桥头搭板等施工内容、现场测量、完成相关试验、内业资料(包括质检资料、测量资料,达到业主或者范本要求)等一切所需要的主要工序和上述未明示但实际完成承包项目内容所需的辅助工序所包括的全部工作(详见合同清单);工程量清单中按2009公路工程招标文件范本中所列的所有施工细目、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及保修期内的保修。(二)分包合同价款暂定4431482元。此金额为施工期间发生的暂定金额,最终金额以现场实际发生并经中建六局相关人员确认的工程量及合同约定单价确定。合同总价包含10%安全保障措施费。合同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为固定单价,合同履约期间无其他调整因素。因中建六局、监理、发包人、代建、设计单位、征地拆迁等原因造成停工,工期可顺延,但不存在费用补偿。因天安公司及其施工负责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且因此给中建六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天安公司承担。(三)工期,开工日期为2014年5月20日,竣工日期为2015年7月30日。须无条件满足业主的工期要求及中建六局的工期要求,若天安公司不能满足中建六局的工期要求,中建六局有权分割天安公司工程量,天安公司不得有任何异议及索赔行为。(四)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1.分包合同协议书、分包合同条款、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2.固定合同单价清单、工程量清单,材料单价表;3.除主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六)上述文件应被认为是互为补充和解释的,但如有歧义或互相矛盾时,除非另有明确约定,按上一条所排列的顺序,排列在前的文件效力高于排列在后的文件;上一条中没有列明的文件,签署时间在后的效力高于签署时间在前的效力;所有合同文件中,协议书具有最高效力。(十)该工程严禁转包,如果天安公司出现转包,则天安公司无条件退场,中建六局扣除天安公司履约保证金,已完工程按50%结算。二、合同条款部分:(一)中建六局向天安公司提供图纸1套。(二)2.3.2[1].中建六局提供的临时施工工程为提供一条主便道,临电提供至距箱式变压器20米内一级配电箱,距离变压器较远位置由天安公司自行接线或自发电,天安公司自行解决施工及生活用水问题。电费已包含在分包投标报价中(电费以1.5元/度计入报价),若天安公司在一级配电箱接电,天安公司自行挂表经中建六局确认计量,从天安公司计量中同步扣除。属于天安公司使用的变压器及各级电箱在天安公司进场后,保管和维护属于天安公司的责任。中建六局提供的电源应满足施工的要求。若天安公司自发电,设备及柴油由天安公司自己负责(中建六局按照清单价给予补偿)。[3].中建六局提供主要材料及周转材料包括部分钢模板(详见清单)、钢筋、砼、片石、泄水管、支座、伸缩缝,其余一切材料包括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均包括在分包单价中。中建六局提供的上述主材送至天安公司现场由天安公司卸货、签收后自行保管,如有丢失、损坏责任由天安公司承担,且由中建六局调配以上资源。钢筋损耗系数为1%,混凝土损耗系数为1.5%(非片石混凝土),片石混凝土中混凝土与片石的比例为8:2,其余材料无损耗。基数按图纸设计量计算(构造、搭接及工作长度不计)。天安公司将中建六局提供材料损耗控制在规定范围内,超出损耗,超出部分材料费用从天安公司结算额中按材料单价表中价格的120%扣除,天安公司在施工片石混凝土时节省混凝土每立方按100元/方给予奖励,超出混凝土每立方按市场价给予处罚。2.4.3[1].天安公司提供的临时工程、临时设施除合同明确由中建六局提供的临时设施之外,其他所有施工该工程所需的一切驻地建设、临时工程、临时设施、施工用水、用电(包括水电的损耗)等均由天安公司提供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天安公司的临时工程、临时设施、设备的建设质量、安全、标准应满足施工需要及中建六局形象(CI)等要求,并接受中建六局的管理与指导,如有不符合,中建六局有权要求天安公司重做,所需费用及损失在天安公司计量款中扣除。以上工作费用天安公司已考虑在单价和合价中。[3].天安公司提供的材料为除中建六局供应的主材外所有的材料全部由天安公司自行采购,天安公司应保证其在“材料供应、加工计划”中注明的材料、加工的材料准确的使用该工程,在无中建六局的书面指示下,不得随意更换产品规格、型号和生产、加工厂家。2.4.4(18).因天安公司原因不能完成所承包工程内的有关工作内容,中建六局可另行安排其他队伍完成,其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天安公司承担。(七)天安公司完成5%合同额的产值,暂不支付,作为履约保证金。当天安公司工程计量达到合同额的一半时,返还50%;剩余的部分按当月产值比例返还。(八)8.1.1.(1)合同价款及其调整,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合同单价包括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机械(含进出场费)、水电费、油料费、质检、内业资料(包括质检资料、测量资料)编写并签认、安全文明施工、CI形象、交通、扰民、措施、制作安装、临时设施、缺陷修复、管理、保险、税费、利润等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附属工程的所有工作、招标文件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等所有费用。本工程造价单价一次包死,无其他调整因素。因中建六局、监理、业主、代建、设计单位、征地拆迁等原因造成停工,工期可顺延,但是有费用补偿。不因任何原因调整单价。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由分包商在投标报价中考虑,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为:不调整,(2)采用可调价格的,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不采用。(3)采用成本加酬金的,有关成本加酬金的约定为:不采用。8.4合同价款的支付。8.4.2承包方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时间和方式,分项工程须经中建六局、监理、发包人三方检验合格后,方能支付天安公司工程款,每月底支付上月计量额的80%(达到业主计量标准),单项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办理完结算后120天内支付到95%,剩余5%质保金待工程缺陷期满后支付。合同单价中已经包含各种税项和各种风险,天安公司必须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合法有效的工程施工所在地建安发票后,中建六局可支付相应工程款。否则中建六局有权拒绝支付,因此造成的任何后果,天安公司自行承担。(二十)补充条款:部分钢模板(详见清单)由天安公司代购,钢模板从厂家到工地现场的所有装车、运输及卸车费用均已包含在单价中,不再单独支付费用;天安公司必须按照中建六局的到场时间进货,结算数量以双方收料员共同签认的收货单为依据。预制梁分包合同约定:一、协议书部分:(一)分包工程承包范围为完成相关施工机械设备、机具、人员、材料准备,材料卸料、现场运输、保管、标识、辅助临建(包括工人驻地建设等)、梁场建设、空心板、箱梁及T梁预制、运输及安装,钢筋加工安装等施工内容、现场测量、完成相关试验、内业资料(包括质检资料、测量资料,达到业主或者范本要求)等一切所需要的主要工序和上述未明示但实际完成承包项目内容所需的辅助工序所包括的全部工作(详见合同清单);工程量清单中按2009公路工程招标文件范本中所列的所有施工细目、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及保修期内的保修。(二)合同价款11187828元,为施工期间发生的暂定金额,最终以现场实际发生并经中建六局相关人员确认的工程量及合同约定单价确定。合同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为固定单价,合同履约期间无其他调整因素。因中建六局、监理、发包人、代建、设计单位、征地拆迁等原因造成停工,工期可顺延,但不存在费用补偿。因天安公司及其施工负责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且因此给中建六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天安公司承担。(三)工期为2014年5月20日开工,2015年10月31日竣工。须无条件满足业主的工期要求及中建六局的工期要求,若天安公司不能满足中建六局的工期要求,中建六局有权分割天安公司工程量,天安公司不得有任何异议及索赔行为。(四)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1.分包合同协议书、分包合同条款、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2.固定合同单价清单、工程量清单,材料单价表;3.除主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六)上述文件应被认为是互为补充和解释的,但如有歧义或互相矛盾时,除非另有明确约定,按上一条所排列的顺序,排列在前的文件效力高于排列在后的文件;上一条中没有列明的文件,签署时间在后的效力高于签署时间在前的效力;所有合同文件中,协议书具有最高效力。(十)工程严禁转包,如果天安公司出现转包,则天安公司无条件退场,中建六局扣除天安公司履约保证金,已完工程按50%结算。二、合同条款部分:(一)中建六局向天安公司提供图纸1套。(二)2.3.2[1].中建六局提供的临时施工工程为提供一条主便道,临电提供至距箱式变压器20米凡一级配电箱,距离变压器较远位置由天安公司行接线或自发电,天安公司自行解决施工及生活用水问题。电费已包含在分包投标报价中(电费以1.5元/度计入报价),若天安公司在一级配电箱接电,天安公司自行挂表经中建六局确认计量,从天安公司计量中同步扣除。属于天安公司使用的变压器及各级电箱在天安公司进场后,保管和维护属于天安公司的责任。中建六局提供的电源应满足施工的要求。[3].中建六局提供主要材料及周转材料包括钢筋、混凝土、水泥、压浆剂、钢绞线、锚具、波纹管、小型预埋件,其余一切材料包括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均包括在分包单价中。中建六局提供的上述主材送至天安公司现场由天安公司卸货、签收后自行保管,如有丢失、损坏责任由天安公司承担,且由中建六局调配以上资源。钢筋损耗系数为1%,混凝土损耗系数为1.5%,钢绞线损耗系数为4%,波纹管损耗系数为3%,其余材料无损耗。基数按图纸设计量计算(构造、搭接及工作长度不计)。天安公司将中建六局提供材料损耗控制在规定范围内,超出损耗,超出部分材料费用从天安公司结算额中按材料单价表中价格的120%扣除。2.4.3[1].天安公司提供的临时工程、临时设施为负责预制梁厂的建设(中建六局只提供钢筋、钢板、砼及电),其他所有人材机均由天安公司承担。预制梁厂完工后由天安公司负责拆除、装车,中建六局负责外运,除合同明确由中建六局提供的临时设施外,其他所有施工本工程所需的一切驻地建设、临时工程、临时设施,施工用水、用电(包括水电的损耗)等均由天安公司提供并承担相应的费用,保定天案公司的临时工程、临时设施、设备的建设质量、安全、标准应满足施工需要及中建六局的形象(CI)等要求,并接受中建六局的管理与指导,如有不符合,中建六局有权要求天安公司重做,所需费用及损失在天安公司计量款中扣除。以上工作费用天安公司已考虑在单价和合价中。[3].天安公司提供的材料除中建六局供应的主材外所有的材料全部由天安公司自行采购,天安公司应保证其在“材料供应、加工计划”中注明的材料、加工的材料准确的使用于该工程,在无中建六局的书面指示下,不得随意更换产品规格、型号和生产、加工厂家。2.4.4(18).因天安公司原因不能完成所承包工程内的有关工作内容,中建六局可另行安排其他队伍完成,其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天安公司承担。(七)履约保证金为合同额的5%,在计量款中扣除。履约保证金交纳后合同生效。当天安公司工程计量达到合同额的一半时,返还50%,剩余的部分按当月产值比例返还。(八)8.1.1.(1)分包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合同单价包括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机械(含进出场费)、水电费、油料费、质检、内业资料(包括质检资料、测量资料)编写并签认、安全文明施工、CI形象、交通、扰民、措施、制作安装、临时设施、缺陷修复、管理、保险、税费、利润等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附属工程的所有工作、招标文件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等所有费用。本工程造价单价一次包死,无其他调整因素。因中建六局、监理、业主、代建、设计单位、征地拆迁等原因造成停工,工期可顺延,但是有费用补偿。不因任何原因调整单价。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由分包商在投标报价中考虑,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为:不调整,(2)采用可调价格的,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不采用。(3)采用成本加酬金的,有关成本加酬金的约定为:不采用。8.4合同价款的支付。8.4.2.承包方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时间和方式,分项工程须经中建六局、监理、发包人三方检验合格后,方能支付天安公司工程款;每月底支付上月计量额的80%(达到业主计量标准),单项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办理完结算后120天内支付到95%,剩余5%质保金待工程缺陷期满后支付。合同单价中已经包含各种税项和各种风险,天安公司必须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合法有效的工程施工所在地建安发票后,中建六局方可支付相应工程款。否则中建六局有权拒绝支付,因此造成的任何后果,天安公司自行承担。(十九)当天安公司工程计量达到合同额的一半时,返还50%;剩余的部分按当月产值比例返还。若天安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不能按中建六局的要求进行履约,中建六局有权进行扣除。两份合同后附的桥梁下部结构工程量清单,预制梁工程量清单及模板清单,以上清单中对项目或费用名称、单位、工程量、单价、合价、工作内容、中建六局供材损耗系数及模板类型、模板型号、单位重量、数量、总重量、单价、合价均予以列明。其中桥梁下部结构工程量清单与预制梁工程量清单钢筋部分工作内容栏中载明钢筋制作除锈加工制作、装车、运输至现场、等待卸车、空回、钢筋现场卸车、钢筋安放、绑扎、定位、校正等。备注栏中载明中建六局只提供钢筋,其余为天安公司全费用。桥梁下部结构工程量清单及预制梁工程量清单的最后一页备注第1条载明:钢筋、砼、片石、水泥、压浆剂、泄水管、钢绞线、锚具、支座、波纹管、伸缩缝由中建六局提供,其余所有材料和工作由分包人承担;中建六局提供的主材到场后由分包人负责卸车、堆放、保管(含冬休期、停工期)、现场加工运输(水平、垂直运输),再以单独支付费用。两份合同的保修期均为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5年,缺陷责任期为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年。一审法院依天安公司的申请,委托北京达和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天安公司完成的所有工程进行工程造价评估鉴定。北京达和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北京达和信鉴定字[2016]第011号鉴定报告书,该报告书载明鉴定结果为14015859元,无法鉴定的金额为1398600元。其中一、可确认部分鉴定结果为8970659元;二、有争议部分鉴定结果小计5045200元。其中1.T梁模板代购855601元,2.其他模板代购39072元,3.签证部分2800元,4.中建六局供材卸车、看管、倒运费用466631元,5.停工、误工损失1408942元,6.因土方外弃引起的损失411564元,7.施工降效补偿140323元,8.模板摊销补偿355056元,9.驻地建设摊销补偿80619元,10.标准化施工投入设备补偿52207元,11.吊车配吊罐浇筑砼费用499872元,12.龙门吊补偿609917元,13.其他122597元。三、无法鉴定部分工人路上降效补偿结算申请金额1398600元。2014年6月5日,朱志明与天安公司签订《工程机械租赁合同》,约定天安公司向朱志明租赁自卸吊车一台用于鹤大高速ZT15标段桥梁及预制梁工程。租赁期间自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租金每台450**元/月。2014年7月至2014年11月24日,天安公司共支付朱志明250500元。2014年4月30日,天安公司向中建六局支付履约保证金50万元。截至2015年10月,中建六局支付天安公司工程款4970747元。天安公司于2014年9月14日、9月30日向中建六局借款共计50万元。2014年11月29日,白山市江源区劳动监察大队出具证明,载明天安公司拖欠曹纯良等7人工资50480元,拖欠高俊丰等8人工资57818元。工人多次上访,经与中国建筑鹤大高速公路项目ZT15标段项目经理部协调,中国建筑鹤大高速公路项目ZT15标段项目经理部在白山市江源区劳动监察大队现场监督下代天安公司支付农民工工资总计108298元。另查明,本案立案审理前,中建六局将天安公司诉至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请求:1.解除中建六局与天安公司之间签订的桥梁结构分包合同和预制梁分包合同;2.确认两份分包合同有效、确认两份分包合同第十条“本工程严禁转包,如果乙方出现转包,甲方扣除乙方履约保证金,已完工程按50%结算”有效、中建六局与天安公司按已完工程50%结算工程款;3.天安公司赔偿违约、拖延工期给中建六局造成的经济损失4728861元。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30日作出(2015)江民二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该判决认为,天安公司存在人员不足及其他问题致使工期延误,导致中建六局将其不能按期完成的工程量进行分割而增加了施工费用,该部分损失天安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中建六局存在混凝土供应进度及质量问题、拆迁赔偿不到位被堵路等问题,影响了天安公司的施工进度,对造成因分割工程量而增加的费用损失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天安公司不能按期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导致中建六局将天安公司不能按期完成的工程量进行分割,分包给其他公司施工导致增加施工费用造成损失天安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中建六局对天安公司迟延履行造成工程延误导致工程分割造成的损失因其存在部分违约行为亦应承担部分责任。综上,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判决:一、中建六局与天安公司签订的桥梁结构分包合同和预制梁分包合同有效;二、解除中建六局与天安公司签订的桥梁结构分包合同;三、天安公司赔偿中建六局经济损失2232275.60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付清;四、驳回中建六局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书中认定无争议的事实为:2015年4月至6月间,中建六局将天安公司到期不能完成的工程量分割给其他公司施工,双方于2015年4月27日对桥梁队伍交接情况进行了确认,于2015年5月5日对桥梁队伍材料交接单进行了确认,于2015年6月17日对梁场空心板模板交接单进行了确认,2015年6月21日天安公司将293根2899.2米方管交付唐山市昌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桥梁结构分包合同中未完成的工程已由中建六局分割给其他公司施工;预制梁分包合同中除部分由天安公司继续施工外,其余工程由中建六局分割给其他公司施工。天安公司、中建六局对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总结的以上无争议事实无异议。一审法院认为,中建六局与天安公司之间签订的桥梁结构分包合同和预制梁分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一、关于已完工程造价及相关费用承担问题。(一)天安公司按合同约定工期完成部分工程,该部分工程已由北京达和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鉴定报告。该鉴定报告可确认部分工程价款为8970659元,中建六局对其中“下部桥梁结构分包工程3637034元、预制梁分包工程4491557元、模板代购826525元”不认可,认为以中间计量表作为计算依据不足。但在北京达和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过程中,要求双方明确如果对分包工程中间计量表及中间计量申请表结算金额有异议,针对桥梁下部结构,是否可以按双方确认的中间计量表和桥梁队伍交接情况表上的完成部分进行核算,中间计量表与交接情况表有不符情况,以哪个为准,是否需要进一步核查图约重新计算工程量时,双方均陈述以双方签字确认的中间计量表为准。北京达和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询问针对预制梁,是否可以按双方确认的中间计量表上的工程量和1#梁厂工程量汇总表上的工程量进行核算,中间计量表与1#梁厂工程量汇总表有不符情况,以哪个为准,是否需进一步核查图纸重新计算工程量,双方也均陈述以双方签字确认的中间计量表为准。故对北京达和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的该部分鉴定结果予以采信,对此部分工程造价数额予以支持。(二)鉴定报告载明的有争议部分。1.北京达和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结果中其他模板代购费用为39072元,因中建六局对鉴定机构依据反映此部分的鉴定检材真实性及内容均无异议,且天安公司与中建六局的模板交接单中载明有其他模板,故对其他模板代购费用39072元予以支持。2.有争议签证部分费用2800元,中建六局认为梁场临时用工中“尹向太”的签名不是本人签名,但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亦未抗辩尹向太不是其公司员工,不能代表中建六局,故对签证部分2800元予以支持。3.对T梁模板代购费用855601元,中建六局抗辩未见天安公司提供,不认可。因天安公司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代购T梁模板用于工程或交付给中建六局,故对T梁模板费用不予支持。4.对中建六局供材卸车、看管、倒运费用466631元及停工、误工损失费用1408942元。合同协议书、合同条款、合同清单备注对于此部分费用约定相矛盾,依合同“(六)上述文件应被认为是互为补充和解释的,但如有歧义或互相矛盾时,除非另有明确约定,按上一条所排列的顺序,排列在前的文件效力高于排列在后的文件;上一条中没有列明的文件,签署时间在后的效力高于签署时间在前的效力;所有合同文件中,协议书具有最高效力”的约定,当合同中的协议书内容与合同条款内容出现矛盾时,应以协议书约定为准,当合同中的合同条款与合同清单内容出现矛盾时,应以合同条款约定为准。合同清单前后内容出现矛盾时,应以前面的约定为准。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对停工、误工损失不予补偿,合同清单中卸车、看管、倒运费用全部由天安公司承担。同时,天安公司提供的用于鉴定此部分费用的材料,系单方制作,中建六局不认可,天安公司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故对此部分费用不予支持。5.对土方外弃引起的损失411564元、其他费用122597元,天安公司提供的用于鉴定此部分费用的材料,系单方制作,中建六局不认可,天安公司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故对此部分费用不予支持。6.对预制梁混凝土浇筑过程降效补偿140323元、模板摊销补偿355056元、驻地建设摊销补偿80619元,合同中约定因中建六局、监理、发包人、代建、设计单位、征地拆迁等原因造成停工,工期可顺延,但不存在费用补偿。同时,天安公司提供的用于鉴定此部分费用的材料,系单方制作,中建六局对费用补偿不认可,天安公司未提供其他充足证据佐证,故对此部分费用不予支持。7.对标准化施工投入设备补偿费用52207元,因合同约定机械设备的型号及数量必须满足中建六局对施工质量和进度的要求,天安公司亦按中建六局要求提供机械设备,但双方未约定设备补偿,中建六局对此补偿亦不认可,故对此部分费用不予支持。8.对吊车配吊罐浇筑砼费用499872元,中建六局认为此部分费用为施工措施费,包含在综合单价中,天安公司无其他充足证据证明此笔费用应由中建六局承担,故对此部分费用不予支持。9.对龙门吊补偿609917元,该项损失天安公司认为中建六局提供施工场地小、台钻少,施工工序不能按流水作业方式施工,导致龙门吊无法正常施工作业产生的设备降效损失。对此中建六局不认可,且该工程中建六局与天安公司协商将天安公司未完成的工程转包给第三方,天安公司未提供其他充足证据证明该项损失由中建六局造成并由中建六局承担此部分费用,故对此项损失不予支持。(三)鉴定报告载明的无法鉴定部分。北京达和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结果为1398600元,因天安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中建六局亦不认可,该部分鉴定结果依据不足,故对此部分费用不予支持。综上,根据北京达和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报告,确认天安公司施工工程造价为9012531元,中建六局应向天安公司支付以上工程款。二、关于已支付的工程款。天安公司对中建六局已付4970747元无异议,天安公司向中建六局借款共计50万元抵顶工程款天安公司亦无异议。白山市江源区劳动监察大队现场监督,中建六局代天安公司支付农民工工资总计108298元,亦应抵顶工程款,以上合计中建六局已支付工程款5579045元,剩余3433486元未支付。三、关于利息及税款问题。本案中合同约定竣工日期分别为2015年7月30日、2015年10月31日。分项工程须经中建六局、监理、发包人三方检验合格后,方能支付天安公司工程款;单项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办理完结算后120天内支付到95%,剩余5%质保金待工程缺陷期满后支付。天安公司施工的工程均按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工程缺陷期未满,按此约定,质保金应为450626.55元(9012531×5%)。中建六局应支付给天安公司工程款为2982859.45元(3433486-450626.55)。中建六局抗辩应扣除8%的代扣税款,因该税款未有证据证明实际发生,对中建六局的该项抗辩主张不予支持,该税款问题可另案处理。因中建六局未按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天安公司主张自2015年11月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工程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四、关于保证金问题。对于履约保证金50万元,合同中协议书第十条约定,如果天安公司出现转包,则天安公司无条件退场,中建六局扣除天安公司履约保证金,已完工程按50%结算。合同中合同条款第十九条约定,当天安公司工程计量达到合同额的一半时,返还50%;剩余的部分按当月产值比例返还。若天安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不能按中建六局的要求进行履约,中建六局有权进行扣除。本案中中建六局与天安公司协商将未完工程由中建六局发包给第三方,天安公司未违反合同约定私自转包。现天安公司已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将其施工的工程施工完毕,故对天安公司主张返还50万元保证金的诉请,予以支持。判决:一、中建六局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天安公司工程款2982859.45元及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中建六局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返还天安公司履约保证金50万元。三、驳回天安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2457元,天安公司负担85467元,中建六局负担26990元。鉴定费90000元,天安公司负担45000元,中建六局负担45000元。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同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一)关于可确认部分工程价款为8970659元的鉴定意见是否应当采信的问题。在北京达和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过程中,经原审法院询问,对于鉴定机构提出若对金额有异议,针对桥梁下部结构,是否可以按双方确认的中间计量表和桥梁队伍交接情况表上的完成部分进行核算,中间计量表与交接情况表有不符情况,以哪个为准,是否需要进一步核查图纸重新计算工程量的问题,中建六局、天安公司均明确表示以双方签字确认的中间计量表为准;对于针对预制梁,是否可以按双方确认的中间计量表上的工程量和1#梁厂工程量汇总表上的工程量进行核算,中间计量表与1#梁厂工程量汇总表有不符情况,以哪个为准,是否需要进一步核查图纸重新计算工程量的问题,双方也明确以双方签字确认的中间计量表为准,不需要进一步核查图纸重新计算。原审法院据此采信北京达和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该部分鉴定意见,认定可确认部分工程价款为8970659元,并无不当。中建六局提出原审判决采信该鉴定意见认定工程款数额属事实认定错误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39072元模板代购费用及2800元签证费用问题。1.中建六局与天安公司签订的桥梁结构分包合同第二十条补充条款明确约定部分钢模板(详见清单)由天安公司代购,且天安公司与中建六局的模板交接单中载明有其他模板,而对于北京达和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其他模板代购费用为39072元的鉴定意见,中建六局对鉴定检材真实性及内容均无异议,故原审法院判决中建六局给付其他模板代购费用39072元并无不当;2.原审法院充分考虑中建六局虽主张梁场临时用工中“尹向太”的签名不是本人签名,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且未抗辩尹向太不是其公司员工,不能代表中建六局等情况,对2800元签证费用予以支持,并无不当。中建六局主张原审法院支持39072元其他模板代购费用及2800元签证费用与合同约定及事实不符,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本案中,桥梁结构分包合同和预制梁分包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分别为2015年7月30日和2015年10月31日,案涉工程均按合同约定日期竣工,且中建六局和天安公司一致认可案涉工程均在完成后即进行交付,故原审判决支持天安公司自2015年11月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工程款利息的主张,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中建六局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4662.88元,由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宋文国代理审判员  宋雨洛代理审判员  刘彦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