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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03民再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绥中县北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梁忠臣、杨绍占等劳动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绥中县北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梁某,杨某2,葫芦岛新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03民再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绥中县北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高岭镇。法定代表人:杨某1,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男,该公司职员,住葫芦岛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梁某,男,无业,住葫芦岛市。被申请人杨某2(原审被告):男,住葫芦岛市。被申请人葫芦岛新奥置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住所地葫芦岛市。法定代表人:耿某,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绥中县北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梁某、杨某2、葫芦岛新奥置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辽1403民吃95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决定再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绥中县北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再审申请人绥中县北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审 判 长  马海涛人民陪审员  王冬冬人民陪审员  张 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甘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