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刑初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陈茂松、刘兵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茂松,刘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12刑初96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茂松(又名陈安平),男,1977年7月12日生,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2011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2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11月因犯抢夺罪被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6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4月11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辩护人顾加胜,江苏万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兵,男,1977年12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2017年4月因吸毒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09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1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4月11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7]9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茂松、刘兵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朝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茂松及其辩护人顾加胜、被告人刘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陈茂松与刘兵预谋至超市实施盗窃,由被告人刘兵负责驾车接应,被告人陈茂松至超市以换零钱、找零钱的名义吸引超市收银人员的注意力,趁超市收银人员换零钱、找零钱时不备,窃得超市收银柜内现金。被告人陈茂松、刘兵先后至常州市、苏州市等地超市、彩票店作案4起,共窃得人民币5500元。案发后,被告人陈茂松、刘兵的家属协助退赔各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分述如下:1.2017年3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陈茂松、刘兵至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东都西路同美购物广场,采用上述手段,窃得人民币600元。2.2017年3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陈茂松、刘兵至常州市新北区奔牛镇迎宾花园B1-6号彩票店,采用上述手段,窃得人民币1300元。3.2017年3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陈茂松、刘兵至苏州市虎臣区枫桥镇富康新村东大门旁世纪华联超市,采用上述手段,窃得人民币2000元。4.2017年3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陈茂松、刘兵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南宅振兴南路22号好易购超市,采用上述手段,窃得人民币16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茂松、刘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收条、证人蒋某、邹某、唐某、徐某1、徐某2、张某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证明材料、辨认笔录与照片、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茂松、刘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茂松在原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兵有盗窃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陈茂松、刘兵犯有盗窃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陈成松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全部退赔,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法制,惩治罪犯,保障公民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茂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2017年12月10日止。)被告人刘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2017年10月10日止)上列两名被告人的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文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一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