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1财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郴州市北湖区永盛建材租赁部与湖南德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方修见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郴州市北湖区永盛建材租赁部,湖南德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方修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1财保22号申请人:郴州市北湖区永盛建材租赁部,经营场所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七里洞村船洞组。经营者:张湘德,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候恩超,湖南五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美连,湖南五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南德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桂阳县龙潭街道欧阳海大道延伸段鑫叶阳光新城综合楼二楼。法定代表人:吴卫平,男,系该公司负责人。被申请人:方修见,男,1980年7月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盘谷乡宫村村宫村32号。申请人郴州市北湖区永盛建材租赁部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询、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德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方修见1200000元存款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1200000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郴州市北湖区永盛建材租赁部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险单号:PZPP201743011303000027)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德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方修见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肖知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小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