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执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与刘希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刘希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4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被执行人:刘希贞。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与刘希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希贞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希贞名下的车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茂昆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韩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