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4民初106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梁丽君、黄伟博等与北京花旺在线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丽君,黄伟博,汤润甜,黄灼耀,北京花旺在线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4民初10649号之二原告:梁丽君,女,197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原告:黄伟博,男,201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原告:汤润甜,女,195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原告:黄灼耀,男,194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以上四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吴伟洪,男,198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推荐单位花都区炭步镇鸭湖村民委员会。被告:北京花旺在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8号冠捷大厦15层1501、1502、1503、15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582599307U。法定代表人:刘楠。委托代理人:李洁瑜,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梁丽君、黄伟博、汤润甜、黄灼耀与被告北京花旺在线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梁丽君、黄伟博、汤润甜、黄灼耀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花旺在线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丽君、黄伟博、汤润甜、黄灼耀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花旺在线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丽君、黄伟博、汤润甜、黄灼耀撤回对被告北京花旺在线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26元减半收取513元,由原告梁丽君、黄伟博、汤润甜、黄灼耀负担。审 判 长 曹 钰人民陪审员 骆国贤人民陪审员 刘泳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姗姗骆雪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