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民初4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中财典当行有限公司与上海浦华水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王平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中财典当行有限公司,上海浦华水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王平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6民初4650号原告:上海中财典当行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董雄,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顺宝,上海市天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文勇,上海市天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浦华水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童雄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江晨,上海海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海涛,上海海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平,男,196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上海中财典当行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浦华水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被告王平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中财典当行有限公司以涉及本案抵押房产的行政案件正在诉讼过程中且原告尚需收集证据为由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系典当纠纷,涉案抵押房产情况直接影响本案事实,该相关房产的抵押登记目前正涉及行政诉讼,且原告尚需收集其他证据,原告据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中财典当行有限公司撤诉。审 判 长 李伟民审 判 员 吴剑峰人民陪审员 许镜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蒋卫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