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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民初1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宋博与张广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博,张广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1927号原告:宋博,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张广全,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岳雪松,吉林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东南湖大路2718号。主要负责人:李溪田,总经理。原告宋博与被告张广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宋博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博负担。审 判 长  那立新人民陪审员  丁桂云人民陪审员  郑卫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冯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