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民终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小东与被上诉人张友华、张丽珍、张友邦、张友军、甘肃千鹤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小东,张友华,张丽珍,张友邦,张友军,甘肃千鹤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终3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小东。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海东,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功庭,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友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丽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友邦。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友军,系张友邦哥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友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千鹤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洮县八里铺镇王家大庄村。法定代表人:张世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承春,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强,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张小东因与被上诉人张友华、张丽珍、张友邦、张友军、甘肃千鹤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鹤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11民初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经阅卷并询问当事人后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11民初5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小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606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银伟代理审判员 陆 路代理审判员 盖维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宝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