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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4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与孟丽娜、青岛隆鑫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孟丽娜,青岛隆鑫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448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住所地胶州市常州北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8696582558。负责人:韩伟民。委托代理人:王涛,山东润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丽娜,女,具体信息不详。被告:青岛隆鑫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具体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与被告孟丽娜、青岛隆鑫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的身份信息不明确,视为无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宝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康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