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4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与孟丽娜、青岛隆鑫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孟丽娜,青岛隆鑫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448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住所地胶州市常州北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8696582558。负责人:韩伟民。委托代理人:王涛,山东润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丽娜,女,具体信息不详。被告:青岛隆鑫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具体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与被告孟丽娜、青岛隆鑫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的身份信息不明确,视为无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宝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康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