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01民初2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关绍勇与巴特尔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绍勇,巴特尔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2490号原告:关绍勇,男,汉族,1980年11月9日出生,现住新疆省若羌县。被告:巴特尔,男,蒙古族,1969年3月21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关绍勇与被告巴特尔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关绍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75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森德木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桑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