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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01民初2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关绍勇与巴特尔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绍勇,巴特尔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2490号原告:关绍勇,男,汉族,1980年11月9日出生,现住新疆省若羌县。被告:巴特尔,男,蒙古族,1969年3月21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关绍勇与被告巴特尔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关绍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75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森德木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桑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