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21民初2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殷某与路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路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21民初2053号原告:殷某,男,199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被告:路某某,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原告殷某诉被告路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殷某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殷某负担。审 判 员 许继承人民陪审员 陈 怀人民陪审员 伍文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