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11执3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开君与四川圣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开君,四川圣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11执3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开君,男,1967年7月出生,汉族,四川省南充市人,现住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四川圣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开君与被执行人四川圣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四川圣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四川圣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望丛中路支行账户上的存款591756.7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何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