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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5民初1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吉力力·尼亚孜与新疆恩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力力·尼亚孜,新疆恩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5民初1810号原告:吉力力·尼亚孜。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居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新疆恩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一淼,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云,女,该公司职员。原告吉力力·尼亚孜与被告新疆恩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力力·尼亚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疆恩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2017年7月31日原告吉力力·尼亚孜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吉力力·尼亚孜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做出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力力·尼亚孜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吉力力·尼亚孜已预交),减半收取计35元,由原告吉力力·尼亚孜负担。余款3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吉力力·尼亚孜。审 判 长 马 瑛人民陪审员 周 勤人民陪审员 李惠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喜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