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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常军诉被告周环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常军,周环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81民初118号原告:张常军,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义良,黑龙江肖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环宇,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常军与被告周环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常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常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00元,减半收取56.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春雷审判员  范艳伟审判员  高永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裴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