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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民初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杜云峰与薛建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云峰,薛建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81民初976号原告:杜云峰,男,1973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被告:薛建东,男,1977年1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原告杜云峰与被告薛建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云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薛建东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杜云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薛建东支付原告劳务费2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原告在被告薛建东与俞建冲合伙的工地打工,2016年春节前经双方结账,被告薛建东与俞建冲因缺少资金,将未付部分工资2万元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2016年8月份,俞建冲病逝,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诉。薛建东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被告薛建东的户籍信息及欠条一份,欠条载明“欠杜云峰人民币贰万元正:¥20000元俞建冲薛建东2016年2月6日”,被告未予质证。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薛建东结欠原告杜云峰劳务费2万元尚未支付。本院认为,被告薛建东结欠原告杜云峰2万元劳务报酬理应予以支付,原告诉请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薛建东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置,不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缺席判决,被告因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能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请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薛建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杜云峰劳务费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薛建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6×××65)。(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陆 涛代理审判员  陈中兵人民陪审员  庞素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施嘉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