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325民初1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郑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罗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5民初1368号原告:郑某,女,1959年9月28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被告:罗某,男,1960年12月17日出生,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原告郑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后,原告郑某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  李青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余易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