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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02执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支行、刘翠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支行,刘翠娥,王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02执4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支行,住所地泰安市奈何东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866488860。主要负责人:尤万杰,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营培,山东圣卓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敏,山东圣卓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翠娥,女,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被执行人:王鑫,男,198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泰��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刘翠娥、王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刘翠娥、王鑫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如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在申请执行期限内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如下:终结(2017)鲁0902执4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仁岗审 判 员  刘德会代理审判员  展振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高建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