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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1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兰世华与广州五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世华,广州五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民初11921号原告:兰世华,男,197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张田春,重庆鼎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超,重庆鼎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州五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光谱西路3号研发厂房四楼西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777739530。法定代表人:谢高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芳,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发礼,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兰世华与被告广州五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雪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世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田春,被告广州五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芳、陈发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兰世华诉称:2008年10月20日,原告应聘到被告处工作。原告多次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办理社会保险均遭拒绝。2016年2月2日,被告无故向原告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违法解除了双方劳动合同。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双倍工资仲裁时效依法应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计算一年,原告曾于2017年2月4日向被告发出请求支付双倍工资的律师函,仲裁委认为原告所主张双倍工资差额超过仲裁时效不能成立。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被告支付原告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91151.2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广州五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间劳动关系于2008年10月20日建立、2016年2月5日经协商一致解除,原告主张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已超过仲裁时效,依法不应支持。被告已付给原告社保费用7744元,如法院判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相关费用,此7744元应予扣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0月20日建立劳动关系,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离职前在被告公司担任西南大区经理。2016年2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记载“因公司业务布局发生重大调整,自2016年起,重庆平台现有团队解散。此前曾多次电话沟通协商,现决定于2016年2月5日正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请您在2016年2月4日前与公司人事行政部办理好相关离职手续。”2017年2月4日,原告通过重庆鼎之律师事务所向被告住所地邮寄《律师函》,要求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1月工资、补办社会保险、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91151.28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24297.20元。2017年2月7日,原告向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被告支付失业保险金28800元、赔偿金124297.2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91151.28元、2016年1月工资8286.48元。该委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1月工资5524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2145元,驳回原告的其他仲裁请求。原告遂诉至本院。庭审中,原、被告一致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16年2月5日因被告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而解除。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仲裁裁决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律师函、EMS快递单,被告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当事人陈述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为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原告于2008年10月20日入职被告公司,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应从2008年11月21日起向原告支付十一个月的双倍工资,原告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从双倍工资总额确定之日即2009年10月19日起算。原告于2017年2月7日申请仲裁,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91151.2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仲裁裁决书裁决的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1月工资5524元,双方均未起诉,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称已付给原告的社保费用7744元应予扣除,此系另一法律关系,本院在本案不作处理。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五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兰世华2016年1月工资5524元;二、驳回原告兰世华要求被告广州五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91151.28元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雪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韵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