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91民初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0
案件名称
广东龙光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龙光城分公司与陈恩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龙光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龙光城分公司,陈恩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91民初847号原告:广东龙光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龙光城分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澳头康汇花园秋怡楼5B号房。法定代表人:张洪涛。委托代理人:邹娜、李俊,该公司员工。被告:陈恩光,男,汉族,1978年4月出生,通行证号码:H0024696xxx。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受理了原告广东龙光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龙光城分公司诉被告陈恩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薛银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件审理需要,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吴湘元审判员 薛银标审判员 刘丽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 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