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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91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1-30

案件名称

李利雄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利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391刑初118号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利雄,绰号老狗,男,198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1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7〕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利雄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利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利雄从春节前几天开始至2017年3月1日(中间因被公安机关警告,停业几天)在其位于霞涌东胜街26号的家中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收取“水钱”,赌场以“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总共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约一个多月的时间,每天都有十多个人在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2017年3月1日17时许,大亚湾区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位于霞涌东胜街26号的一栋民房内有人聚众参与赌博,表明身份后对该民房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涉嫌参赌人员十余人,缴获赌具“牌九”一副,赌资1200元。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李利雄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利雄有期徒刑六个月到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李利雄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利雄从春节前几天开始至2017年3月1日在其位于霞涌东胜街26号的家中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收取“水钱”,赌场以“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开设赌场共计一个多月的时间(中间因被公安机关警告,停业几天),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2017年3月1日17时许,大亚湾区公安局民警在霞涌东胜街26号抓获被告人李利雄及参赌人员十余人,缴获赌具“牌九”一副、赌资12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物证(有照片附卷)1.“牌九”一副,已依法扣押并随案移送;2.赌资1200元,已被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予以收缴。二、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利雄的出生时间(1986年8月29日出生)等身份情况,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2.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证实李利雄的强制隔离戒毒管控记录。3.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李利雄于2017年3月1日在大亚湾区霞涌东胜街26号一栋民房被抓获归案。4.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李利雄提供的赌具“牌九”1副、赌资1200元人民币被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予以收缴;温某1、刘某1、温某2、毛某、戴某1、冯某、刘某2、李某、胡某1、黄某因赌博被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处以行政处罚。三、证人证言1.温某1的证言:2017年3月1日16时许,他到霞涌东胜街26号李利雄家里找李某(“棉麻包”)拿钱,他刚赌了半个钟就被警察抓了。赌场是李利雄开的,大家轮流坐庄,每次下注三、四百元,坐庄的赢钱会打赏李利雄二、三十元。他一共去过该赌场三次,第一次是在春节初三去的,第二次是十天后,这次被抓是第三次,每次去都有十几个人在场。2.冯某的证言:2017年3月1日16时许,她去东胜街26号看人家赌“牌九”,当时大约有十几个人在参赌,她也有参赌。该赌场是李利雄开的,从春节开始至今开了一个多月的时间,大家轮流做庄家,李利雄没有固定抽取费用,赌博的人赢了钱就会抽水给他二、三十元。她去过该赌场赌博两三次,每次参赌的有7、8个人。3.唐某的证言:2017年3月1日15时许,他到东胜街26号看人赌博,他没有参与赌博,因为他住在周边,经过那里就看见有人在赌博。他去过那里两次,每次都有十二、三人在参与赌博。每局赌注都不同,每人下注50元或者100元,台上的赌注一局有一千元左右。他不清楚该赌档具体什么时间开的,但他在2月23日左右就看到有人在里面赌博。4.徐某的证言:2017年3月1日16时许,他去东胜街26号找他儿子,进去后就一个人在客厅喝茶,其他的人在客厅后面的房间赌牌九。东胜街26号房屋主是“老狗”,该赌档是“老狗”大概在过年那段时间(2017年1月底)开设的,牌九也是“老狗”提供的。大家轮流坐庄,每个人押注20元至200元不等,每把牌庄家赢钱后会抽水20-30元给“老狗”。他去过该赌档三次,每次都有六、七个人在赌博。5.李某的证言:2017年3月1日他到东胜街26号赌“牌九”。东胜街26号赌博场所是“狗仔”在春节期间开的,至今有一个多月了。“狗仔”没有规定怎么抽取费用,赌博的人轮庄赢了钱就给他20至30元。他们是用“牌九”赌具进行赌博,通过比点数大小论输赢,每局台面的赌注有五百元至一千多元不等,谁都可以坐庄。他去过该赌档两次,每次都有十二、十三人在参赌。第二次证言:他去过四次赌档,前三次是过年的时候去的,当时都有20多人参赌,最后一次参赌也有十多人参加。每次参赌都会看到有不同的六、七个人参赌,累计参赌不同的人员有25人以上。6.刘某1的证言:2017年3月1日15时许,她路过霞涌东胜街26号,看到有很多人在里面赌牌九,她就进去准备赌博,她先上厕所就有警察过来了。该赌档是是李利雄(外号“老狗”)开的,赌具也是他提供的。她一共去过3到4次该赌档,每次都有5到6人在参赌,每台赌注是300元至500元左右。李利雄每一把从中获利20元至30元。7.戴某1的证言:霞涌东胜街26号是李利雄(花名“老狗”)的房子,赌具是李利雄提供的,该赌场是用“牌九”赌博,没有固定庄家,大家轮流坐庄,每把抽取20到30元放到一个钱箱里。他在2017年3月1日是第一次去,当时有十几个人在参赌,台面是400到500元一把牌,具体赌注多大不清楚。第二次证言:他去东胜街26号参赌有2次,第一次是春节期间去的,第二次是2017年3月1日,两次都有十几个人参赌。他看过有人打庄赢钱后就放20到30元到钱箱作为给李利雄的打赏钱,钱箱放在赌博的麻将台上。8.毛某的证言:大亚湾区霞涌镇东胜街26号赌档场所和赌具是李利雄(绰号“老狗”)提供的,她去过该赌档5、6次,每次都有10个人左右在参赌,累计有50到60人左右,以“牌九”的形式参与赌博,每一把的赌资是50至100元,每盘台面的赌注有100元至300元。李利雄在每一把中获利20至30元。第二次证言:她参与赌博有5次,前三次现场都有约20人参与赌博。第四、第五次也有10多人在参与赌博。累计参赌不相同的人员有25人以上。9.温某2的证言:东胜街26号赌档是“老狗”开的,赌博人员用“牌九”赌博,“牌九”是“老狗”提供的。没有固定庄家,庄家每把赢了钱就会打水20元至30元给“老狗”,每把牌下注200到1000元左右。他去过该赌档差不多十次,第一次去是在今年年初二。该赌档每次参与赌博的人数少的时候有十三、十四人,多的时候有十七、十八人,累积赌博人数有一百多人。第二次证言:他去赌档有10次。前三次参赌时都看到赌档有20多人在聚赌,第四次看到有10多人参赌,最后一次也有10多人。每次去都看到有6、7个人是不相同的,赌档开设至今累计参赌不同人员有30人左右。10.胡某1的证言:东胜街26号赌博场所和赌具是屋主“狗仔”提供的,听人说“狗仔”从过年就开始开赌档了,该赌档用“牌九”方式赌博,大家轮流坐庄,坐庄的人赢了钱就会给“狗仔”几十元作为费用,3月1日他就看到“艾眼”坐庄赢钱之后给了“狗仔”几十元。他去过该赌档2次,每次都有十多二十人在赌博。11.苏某的证言:2017年1月28日大年初一晚我在东胜街26号赌档李利雄家里有参与赌博。该赌场过年的时候就有开,过完年后公安有去该赌档警告,就关了几天,2017年1月28日又开始开了。从过年至今他经过该赌档五到六次,每次都看到里面有八到十人在聚赌。该赌档是轮流坐庄的,过庄抽水20元至30元,抽水钱都交给李利雄。12.刘某2的证言:东胜街26号赌博场所及赌博工具是屋主李利雄提供的。她去过该赌档三次,第一次去是年初二,每次都有六、七人参与赌博,多的时候有十几个人。该赌档是以赌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局的赌注有八、九百元。第二次证言:她去过该赌档3次,第一次是年初一,当时有30多人在参与聚赌,第二次也有20多人参赌,第三次有十多人参赌。三次累计参赌不相同的人员有20多人,累计赌博人数有60人以上。13.戴某2的证言:他去过东胜街26号5、6次,每次都有十几个人在参赌,累计大概60-70人,但是他没有参赌,只是在喝茶。该赌博场所及赌具是李利雄提供的,以牌九方式进行赌博,春节时每盘台面赌注有1000元左右,平时就300-500元左右,坐庄的赢钱了就会打赏李利雄二、三十元。14.黄某的证言:东胜街26号赌场是李利雄在春节前几天开设的,他去过该赌场三、四次,但是参赌只有一次。每次看到都有十多二十人在赌博。李利雄没有固定抽水,赌博的人赢了钱就会给李利雄几十元作为打赏,一天下来也能拿几百元。四、被告人李利雄的供述与辩解2017年1月28日年初一开始他在家(霞涌东胜街26号)提供场所给他人“牌九”赌博,中间停止过3、4天没有开赌,开设赌场约三十天左右,从中午赌到半夜12点左右。赌博工具是他提供的,参赌人员都是周围村里的人,大家轮流坐庄,没有发牌手,每人每把押注50元左右。每天参与赌博的人至少有4至5人,最多有12至13人,累计参赌人次有约300人。有时赌博的人赢了就会给他10元至30元,有时他帮赌博的人到小店买东西,剩下的零钱对方也会给他,除此之外,有时赌博的人会将打赏的钱放进装“牌九”的铁盒里,他没有固定抽取费用。平均一天能拿到几十元到一百元左右的小费,没有固定。警察收缴赌具“牌九”一副,共32块,赌资1200元。五、相关笔录1.辨认笔录,苏某、温某2、徐某、刘某1、温某1、戴某2、胡某1、戴某1、李某、冯某辨认出李利雄(“老狗”、“狗仔”)就是提供赌博场所及工具的人。李某辨认出刘某1是参与赌博的女子,辨认出温某2、温某1是参与赌博的男子。徐某辨认出温某2是参与赌博的男子。冯某辨认出温某2是参与赌博的男子,辨认出刘某1是参与赌博的女子。温某2辨认出冯某、毛某、刘某1是参与赌博的女子。胡某1辨认出温某2是参与赌博的男子。李利雄辨认出温某2、刘某1、李某是参赌人员。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案发现场位于大亚湾区霞涌东胜街26号房屋,经勘查,房间中间摆放着一张麻将桌,桌上摆放着9个俗称牌九的赌博工具,麻将桌四周分别摆放着红色塑料凳子,房间地面上有烟头、扑克牌、怡宝矿泉水等物品。六、视听资料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基本外观情况。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来源合法,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利雄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及赌博工具,并从中收取“水钱”,且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其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利雄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利雄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幅度适当,予以采纳。缴获的赌博工具及赌资,依法予以没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利雄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缴获的赌具“牌九”一副、赌资1200元,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卓建新审 判 员  房耀庆人民陪审员  张 帆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罗宇艺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