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民初2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范晓幸诉被告黄朝辰合伙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晓幸,黄朝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6民初2019号原告:范晓幸,女,1991年06月0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陕西省蒲城县泰安小区4号楼3单元6楼东户。被告:黄朝辰,男,198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洛滨镇蔡邓村6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晓幸诉被告黄朝辰合伙纠纷一案中,被告黄朝辰信息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范晓幸的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575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武原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蒙 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