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323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贾雪飞与蔡志冬买卖合同纠纷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雪飞,蔡志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4323执184号申请执行人:贾雪飞,男,汉族,1984年11月4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福海县。委托代理人:陈霞,新疆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蔡志冬,男,汉族,1982年9月2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福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雪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蔡志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7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蔡志冬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风险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于2017年3月19日至2017年7月13日对被执行人蔡志冬的财产信息进行查证,查明被执行人蔡志冬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贾雪飞表示可以延期(2016)新4323民初4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新4323民初4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培玉审判员 郑福洋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贾银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