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刑申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郭东红放火罪申诉驳回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豫刑申241号郭东红:你因犯放火罪一案,对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2011)平刑初字第315号刑事判决不服,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宣告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审查认为,你伙同他人携带汽油到平舆县政府县长办公楼二楼泼洒引燃后被工作人员扑灭的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方位图、照片,技术鉴定,扣押物品清单,证人李猛、李辉等人证言及被告人徐瑞丽、郭东红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放火事实不持异议,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原判根据其如实供述,没有造成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节,从轻判处缓刑,定罪、量刑并无不当。综上,你对本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