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02民初4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贺其全与龙云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其全,龙云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02民初4252号原告:贺其全,男,汉族,生于1980年1月3日,住贵州省龙里县。被告:龙云斌,男,汉族,生于1968年3月11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受理的原告贺其全与被告龙云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贺其全逾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且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据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龙彦羽人民陪审员 杨 倩人民陪审员 熊小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泽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