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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民初2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高安金福饲料经营部、高安市大港良种猪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安金福饲料经营部,高安市大港良种猪场,罗某某乙,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2837号申请人:高安金福饲料经营部。场所:高安市新街镇金狮精制米厂院内。经营者:敖某某,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申请人:高安市大港良种猪场,住高安市。法定代表人:罗某某甲。被申请人:罗某某乙,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申请人:程某某,女,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申请人高安金福饲料经营部诉被申请人高安市大港良种猪场、罗某某、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高安金福饲料经营部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高安市大港良种猪场、罗某某、程某某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其相等价值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安金福饲料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高安市大港良种猪场、罗某某、程某某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其相等价值财产,至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继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